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中段华盛小区11号。 法定代表人:辛洪军。 被执行人:李绍春,男性,1975年09月16出生,其他,住抚顺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绍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绍春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巩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