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创翔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时代星城11-3栋3楼。
法定代表人:王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邓金海。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李城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贵州创翔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贵州省遵义市中心公证处出具的(2019)黔遵义中心证经字第1100号公证书和(2020)黔遵义中心证执字第98号执行证书,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城林,申请执行内容为:由李城林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借款本金214484.84元、分期付款手续费8128元、透支利息8888.10元以及违约金(截至2020年12月17日的违约金为4117.51元,从2020年12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月息2%计算),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对被执行人李城林的银行账户进行网络冻结,截至2021年6月16日,实际冻结金额约2000元。申、执双方于2021年6月24日就本案的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李城林于2021年6月24日先行履行50000元用于偿还分期付款手续费8128元、透支利息8888.10元以及截至2021年6月24日的全部违约金和代偿款本金4484.84元;申、执双方一致确认下欠执行款项为代偿款本金210000元及2021年6月24日后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未清偿代偿款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6月25日起按月息2%计算),由被执行人李城林自2021年7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不少于5000元,在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完毕,申请执行费3434元由被执行人李城林承担。现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网络冻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李城林银行账户的网络冻结;
二、终结本院(2021)黔0329执33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