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钦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

被执行人:白占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清丰县。

被执行人:孙晓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清丰县。

被执行人:张怀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清丰县。

被执行人:张仲钗,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清丰县。

审理经过

于钦涛与白占勇、孙晓娜、张怀柱、张仲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清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922民初4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白占勇、孙晓娜、张怀柱、张仲钗共欠原告于钦涛木材款330,000元,已当庭支付50,000元,剩余的280,000元自2021年1月份起每月28日前偿还70,000元,直至木材款全部付清为止;二、若被告白占勇、孙晓娜、张怀柱、张仲钗逾期未偿还原告于钦涛上述款项,原告于钦涛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未偿还部分货款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被告白占勇、孙晓娜、张怀柱、张仲钗自逾期之日起以剩余未偿还的货款为基数按照2020年12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三、若被告白占勇、孙晓娜、张怀柱、张仲钗逾期未偿还原告于钦涛上述款项,原告可就本次诉讼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7,000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8,110元,减半收取计4,055元,保全费2,520元,保险费1,362元,由原告于钦涛负担。

因白占勇、孙晓娜、张怀柱、张仲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于钦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白占勇、孙晓娜、张怀柱、张仲钗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

二、2021年6月21日起,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任建稳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计6次。

查明被执行人白占勇、孙晓娜、张怀柱、张仲钗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扣划被执行人孙晓娜名下存款22376.50元。

2021年7月19日,依据民事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怀柱名下财产豫J×××××荣威牌汽车。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2023年7月18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021年9月9日,依据民事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白占勇名下财产豫J×××××豪沃牌汽车、豫J×××××福田牌汽车。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2023年9月8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021年9月13日,依据民事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白占勇名下财产津B×××××解放牌汽车。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2023年9月12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到被执行人白占勇、孙晓娜、张怀柱、张仲钗住所地清丰县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白占勇、孙晓娜、张怀柱、张仲钗下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申请执行人夏维勇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白占勇、孙晓娜、张怀柱、张仲钗其他财产线索。

五、2021年7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白占勇、孙晓娜、张怀柱、张仲钗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白占勇、孙晓娜、张怀柱、张仲钗未依法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状况,2021年7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白占勇、孙晓娜、张怀柱、张仲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本院已告知申请人于钦涛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律师参与调查被执行人白占勇、孙晓娜、张怀柱、张仲钗名下财产,未申请。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未向本院回复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案执行标的为17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22376.50元,尚余147623.5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财产但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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