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王坤,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扬,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宗英,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宁,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坤诉被告马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宗英、被告马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7298元;2、被告消除原告所有的苏N×××**货车的违章记录9分;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1440元。 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7日,原告王坤与被告马宁建立合作关系,被告为原告运输货物。被告为原告工作期间,多次违章共计9分,造成原告车辆无法年检,后原告处理违章记录花费每分240元。被告在运输上海到淮安货物时,由于被告操作不当,导致油漆泄漏,损失合计7298元。原告就上述货物损失和违章分数,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而成讼。

被告辩称

被告马宁辩称:原被告系雇佣关系,并非承揽关系。原告未提供证据被告在运输过程中,存在主观操作失误,造成货物损失,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上海顺腾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物流公司)无权扣减运费用于赔偿淮安公司的财产损失。被告运输的货物有两桶泄漏,还有几桶磕碰变形但没有漏,但淮安公司要求桶要完好。苏N×××**货车登记所有权人并非原告王坤。被告于2020年9月22日驾车被扣分,系因修路,于2020年10月14日驾车违章系因为不认识路,且是由原告带路。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马宁系原告王坤雇佣的驾驶员。2020年9月,被告马宁在运输上海到淮安的货物时,货物存在泄漏。上海物流公司未付其两趟运费分别为3200元、3000元及原告垫付的装卸费1098元,合计7298元。2020年9月26日,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忠转账支付案外人8000元,交易用途涂料货损赔款。 被告马宁驾车期间,存在两次违章记录,被扣6分。 现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王坤与被告马宁系劳务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马宁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接受劳务的一方即王坤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坤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私下与上海物流公司达成和解,足以证明被告运输的货物损失为7298元,故其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章记录,原告已自行处理完毕,且该违章并不能证明被告驾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其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志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紫苑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