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徐长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行与徐长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徐长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长鑫履行(2020)苏1084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长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长鑫银行账户存款33642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徐长鑫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