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
法定代表人:崔广志,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战树东,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马井波,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许桂荣,女,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夏立柱,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宋小娟,女,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郭相武,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郭娟,女,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与被告马井波、许桂荣、夏立柱、宋小娟、郭相武、郭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