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戴皓。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冬,山东正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余忠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组。居民身份号码:6124251xxxxxxxxxxx1。
审理经过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忠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鹰潭仲裁委作出的[2021]鹰仲字第1244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忠业向其履行借款本金6565.43元及暂计利息1443.59元,仲裁费160元。我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余忠业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
2、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除查明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外和车辆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有存款账户进行了冻结,扣划较大额账户存款共计415.85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已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本院准备查封余忠业名下车辆,发现两辆车分别在2019年9月、2020年1月过户至他人名下。
2、通过查询安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余忠业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经查询,被执行人余忠业在安康市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余忠业进行限制高消费予以惩戒。
5、本院在余忠业户籍所在地调查,当地基层组织证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在当地无财产。
本院通过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6565.43元及暂计利息1443.59元,仲裁费160元,执行费50元,本次执行到位415.85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