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代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2018年7月14日,因赌博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1月24日,因赌博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审理经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1〕8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代君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李代君饮酒后驾驶白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张凤路渔都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李代君体内酒精含量为143.6mg/100ml。同时认定被告人李代君具有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代君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李代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代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代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