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永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解放西路8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844145183。
法定代表人:施林昉。
被执行人:王利勇,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徐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永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利勇、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浙0702民初67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3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短信、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王利勇、徐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徐军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车辆已报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利勇履行欠款100000元,剩余款项经多次敦促仍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利勇、徐军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电话等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702执11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