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雅歌住青海省都兰县。
被告:蔡传军住青海省尖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曹雅歌与被告蔡传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雅歌以其已与蔡传军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雅歌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75元,减半收取240.38元,由原告曹雅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