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加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渠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贾凯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唐河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2月6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加明、贾凯旋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粤1973刑初233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沈加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讯问上诉人沈加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沈加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加明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沈加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刑初23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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