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虎占林,男,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 被告:虎保权,男,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虎占林与被告虎保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虎占林、被告虎保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虎占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清偿拖欠原告劳务费261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日,被告承包镇原县马渠镇红光行政村道路边防护墙工程,其应被告邀请,组织工人为被告提供劳务。其与被告口头约定,劳务费按施工防护墙立方米计算,每立方米220元,工程竣工时付清。同年10月底该工程竣工,经结算,其劳务费共计76100元,被告支付50000元,于2021年1月19日就下欠劳务费26100元给其出具欠条1份。该款经其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 虎保权承认虎占林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虎保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虎占林劳务费26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计226元(已减半收取),由虎保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贾克霖 书记员 刘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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