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文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浙江润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君,浙江润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军,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文娟与被执行人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1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军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根据陈文娟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其向刘军支付款项的转账记录,本院签发律师调查令指派律师进行调查,查明该账户开户人为刘军,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为:4416211972××××××××,登记住址、联系电话均与本案被执行人刘军的情况一致。经本院向刘军电话询问,其对本案债务予以认可,确认该账户就是其本人账户,上述居民身份证是其本人在中国内地的身份证。
二、向被执行人刘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刘军未报告财产、未履行债务。
三、本院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刘军名下财产。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刘军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委托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军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发出了律师调查令,对刘军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鉴于被执行人刘军拒不执行生效裁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且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本院已对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刘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文娟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