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8号。
负责人:邹雪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巍,江苏瀚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江苏瀚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陆利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申请人:顾小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苏州市虎丘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被申请人陆利峰、顾小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陆利峰名下苏州市虎丘区XX房屋,保全金额17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陆利峰名下坐落于苏州市虎丘区XX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本院对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续封期限为三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审结或在上诉过程中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