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俊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郭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俊文与被告郭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俊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俊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郭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该款利息(以本金20000元计算,从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时至);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7日,被告郭翔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原告刘俊文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承诺在5月份还清,同时立下借据。一个月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还款。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刘俊文在审理过程中放弃主张借款利息,仅要求被告郭翔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郭翔未进行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间进行举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俊文与被告郭翔经朋友介绍认识。2018年4月17日,被告郭翔向原告刘俊文出具借条,内载明:今本人郭翔向刘俊文借到人民币20000元,借期30天,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5月16日。在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遂于当日将20000元现金出借被告,完成了借款的交付。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原告故诉至法院,提出前之诉请。

本院认为

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刘俊文与被告郭翔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相关借条予以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法应予确认。在借款到期后,被告郭翔未能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主张借款利息,仅要求被告郭翔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郭翔偿还原告刘俊文借款2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翔承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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