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永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翔,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天能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华,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党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永存与被上诉人浙江天能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党然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黄永存以其已与浙江天能动力能源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永存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永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永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