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学东,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威,系辽宁咸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刘长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邵强因与被上诉人马学东、原审被告刘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2民初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马学东以本案在二审开庭前双方达成和解为由,马学东于2021年8月18日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同时邵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学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2民初6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马学东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马学东负担。退回马学东一审案件受理费4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邵强负担,退回邵强二审受理费43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关铁强 审 判 员 彭云龙 审 判 员 张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旌 书 记 员 王兴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