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吴春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告:陈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春平诉被告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吴春平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吴春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吴春平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游荣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方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