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性,****年**月**日出生,410323201401230156,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新安县; 被执行人:李小辉,男性,****年**月**日出生,410323198310223511,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新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安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18)豫0323民初3664号判决,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小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小辉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小辉在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6230591669002434500001存款848.39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袁晓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