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色达县架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色达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333MA64J60CX4。

经营者:徐培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区。

被告:李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科技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色达县架管扣件租赁站与被告李如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色达县架管扣件租赁站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色达县架管扣件租赁站的撤诉申请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色达县架管扣件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收取,由色达县架管扣件租赁站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永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泽绒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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