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西路1号1幢。

主要负责人:陈剑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慧敏,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俊翔,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朱胡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金献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朱胡林、金献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7)苏0602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朱胡林、金献群名下共有的位于本市濠西路288号华都商业广场2幢0706室房产,现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院依据(2017)苏0602执1063号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朱胡林、金献群名下共有的位于本市濠西路288号华都商业广场2幢0706室房产的查封。

二、终结本院(2017)苏0602执10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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