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剑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系原告肖剑波之妻),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告:刘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剑波诉被告刘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剑波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剑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剑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肖剑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