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宋国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行唐县。
被申请人:张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行唐县。
审理经过
宋国承申请财产保全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冀0125财保142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张顺驾驶的事故车辆冀A×××××/冀A×××××车一辆。宋国承方损失已获得赔偿,于2021年8月24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国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顺驾驶的事故车辆冀A×××××/冀A×××××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