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平安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雁栖集中供热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雷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立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平安供热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凤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平安供热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樊秀强,身份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原告北京平安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樊秀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平安供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北京平安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杨菲菲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冯晓璐
法 官 助 理 张 阳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