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葛红兵,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马雪录,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葛红兵与被执行人马雪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0104民初11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5,4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为605,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8日、6月3日、7月29日、9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查询;于2021年8月17日将被执行人的账户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16日;
2.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马雪录名下×××号丰田牌、×××号尼桑牌汽车手续,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8月17日至2023年8月16日,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执行;
3.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马雪录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府友巷40号京都小区5栋2层5单元204的不动产手续,不动产权证号:新(2019)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9月15日至2024年9月14日,因本案系轮候查封,故无法执行;
4.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5.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财产查封到期如需要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要在查封到期日前七日内,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