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超业,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系(2019)粤0307刑初*号刑事判决的被告人。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陈超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2019)粤0307刑初456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裁判,陈超业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陈超业退赔被害人马某人民币1426元、被害人陈小某人民币1600.5元、被害人张雅某人民币1188元、被害人李小某人民币1672元、被害人叶其某人民币1955元;继续追缴其他被盗赃物退赔各被害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裁判确定的财产刑内容,2021年2月8日,上述案件由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经审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的物品已下落不明且无相应的价值鉴定,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判处追缴财产刑的内容应是具体明确的金额或者是随案移送的财物。因本案继续追缴的特定物已下落不明且无明确的金额,无法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