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6-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36067462H。 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翰,山东惟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丽,山东惟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案由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贷款本金27722.21元,支付以27722.21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贷款利息及贷款服务费,按照年利率24%计算;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审理经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德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7722.21元。 二、被告马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利息及贷款服务费:以27722.21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元,由被告马德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劭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