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孝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兴沟林业局柳亭林场工人,住吉林省汪清县大兴沟镇。 被执行人:管恩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兴沟林业局下岗工人,住大兴沟站前。 被执行人:徐志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兴沟镇站前。
审理经过
关于丁孝忠与管恩芳、徐志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9)吉7501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我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2019)吉7501执52号案件,因发现被执行人管恩芳、徐志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依职权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恢复执行案款150736.1元,于2021年8月16日发放执行款106764元(被执行人管恩芳私下向申请执行人丁孝忠给付欠款38800元),剩余欠款及利息申请人丁孝忠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2236元于2021年8月16日由被执行人徐志杰缴纳完毕,(2019)吉7501执52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9)吉7501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19)吉7501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倪艳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兴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