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希恩(曾用名:刘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石家庄星帝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新兴路15号福熙府13-2-1101室。

审理经过

关于刘希恩与石家庄星帝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石家庄星帝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石家庄星帝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季 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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