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申请人:钟平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妍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钟平林名下账户内存款300000元。申请人杨妍自愿以名下坐落于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路××号××栋××栋××室[房产证号:湘(2020)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67787]的房产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妍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为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一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钟平林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
二、对申请人杨妍名下坐落于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路××号××栋××栋××室[房产证号:湘(2020)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67787]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杨妍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