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被执行人冯某某,女,1991年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农某某,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5民终16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支付借款本金54943.9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94元。本院依法受理。
经核算,截止2021年2月5日,共产生一般债务利息15640.7元、迟延利息1288.4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2月5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冯某某、农某某的银行存款共计13687.77元;2021年2月5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33000元;2021年3月29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6831.68元。
本院查明
现查明,被执行人冯某某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开户记录,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数据,无工商注册信息,无税务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网络资金。
被执行人农某某名下与冯某某共有农村宅基地一处,位于北海市海城区,面积96平方米,因农村宅基地不能进入市场流通,本院未予处置;被执行人农某某名下登记有号牌号码为桂E×××××的本田牌普通摩托车,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其名下无公积金开户记录,无证券数据,无工商注册信息,无税务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网络资金。被执行人农某某名下领取社保金及劳务收入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
本院已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冯某某、农某某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工作需要的消费。执行情况已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冯某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农某某的银行存款暂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足以清偿剩余债务,将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