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林,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廷发,桑植县华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谷炎,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告:桑植县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8227459314674,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长征路居委会大桥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刘西红,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才,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林与被告谷炎、桑植县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王林在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23日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21年8月31日本院再次通知其限期交纳,其仍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卫军 审 判 员 陈 凤 审 判 员 钟以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龚 芳 书 记 员 龚丽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