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建桥,男,汉族,住址: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段广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法定代表人:蒋安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宁福,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建桥诉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建桥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建桥以证据不完善,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建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邓建桥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