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建设支行,住所地:聊城市建设东路33号。

主要负责人:郑兆军,行长

被执行人:聊城市京鑫无缝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武夷山路与嫩江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书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江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牡丹江路。

法定代表人:齐延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明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张德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建设支行与被执行人聊城市京鑫无缝管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江峰商贸有限公司、王明先、张德峰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2020)鲁1502民初13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建设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

经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聊城市京鑫无缝管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鲁P628GF别克、鲁P7016D朗逸、鲁P518UZ凯迪拉克,被执行人张德峰名下有鲁P3××××奇瑞汽车,以上车辆均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分条件,该案在审理期间保全了被执行人聊城市京鑫无缝管制造有限公司所属的机器设备,但查封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分条件,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聊城市京鑫无缝管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江峰商贸有限公司、王明先、张德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3073019.28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为3073019.28元及利息。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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