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冯某,出生于山阴县,住山阴县。

被告人刘某1,出生于山阴县,户籍所在地山阴县,住山阴县。2019年1月25日因不履行申请执行人赵学青民间借贷执行案的执行给付义务,被本院决定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山阴县xxx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25日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2月3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12月31日被山阴县xxx执行逮捕,收押于山阴县看守所。现羁押于朔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自诉人冯某以被告人刘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xx机关提出控告,xx机关不予受理,自诉人冯某依法向本院提起自诉,要求本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1原妻子刘某2自愿为刘某承担履行给付义务,弥补给自诉人冯某造成的损失,与自诉人冯某主动和解,刘某2给付冯某执行款57000元和利息损失款1000元,先给付23000元,余款35000元于2021年7月开始每月给付,每月月底前给付1000元,自动履行。自诉人冯某对刘某予以谅解,愿和刘某1和解,由执行局终结本次执行,撤回对刘某的自诉,不追究刘某1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冯某提出的撤回自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自诉人冯某撤回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清库

人民陪审员 祁俊玲

人民陪审员 丁艳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仝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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