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口市亚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车站路与六一路交叉口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728759504。
法定代表人:沈明周。
被申请人:聂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口市亚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聂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周口市亚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市亚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口市亚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聂新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