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河东大道46号1栋天瑞新城1-4层。

负责人:邓才礼,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然,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告杨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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