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玉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住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玲,吉林海兰江(汪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地址:池北区 法定代表人:冯珉,职务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花子,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池北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制科科员,住池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玉海与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李玉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补偿款暂计688000元(按照现行房屋市场价格计算补偿款数额)。二、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营业损失(2017年10月1日至补偿款支付完毕止,以鉴定为准)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告与被告下属的池北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达成拆迁协议,将原告位于松蒲街172平方米用于经营的房屋拆迁,原告选择货币补偿。后被告因房屋面积的原因而反悔,不认可达成的拆迁协议,而原告的房屋已经被被告拆除,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因房屋拆迁事宜,原告每年到被告处协商,要求被告支付房屋补偿款及赔偿营业损失,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辩称:鉴于原告要求的各项补偿款依据没有指向被告具体行为,且我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通知原告,原告方亦没有来我方所属部门签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没有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玉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96元,原告已预交,现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增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俊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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