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桂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姚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桂文与被告姚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桂文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桂文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