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桂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姚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桂文与被告姚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桂文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桂文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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