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瑞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张海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瑞山与被告张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瑞山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瑞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高瑞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高瑞山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东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舒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