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光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何中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81民初42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叶光木申请执行何中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3日向何中平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责令何中平支付叶光木劳务工资9,0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管理总对总系统查询何中平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何中平银行账户仅有极少存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已依法冻结;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查明:何中平长期在外务工未居住在其户籍所在地,无准确的联系方式和居住地址。已将何中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发出限制消费令。告知叶光木相关执行情况后,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联系方式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1民初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