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8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10355052U
负责人:李辉,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蚌埠大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榴城镇中央花园北门A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T4EJ32B
法定代表人:杨涛涛。
被告:杨涛涛,男,1990年11月13日,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被告蚌埠大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杨涛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