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鉴海北路110、112、114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 被执行人:广东顺德科涂晟电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高黎社区高黎工业区朝光北路3号之五。 法定代表人:罗永刚。
审理经过
关于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广东顺德科涂晟电泳科技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21524号民事判决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的规定,广东顺德科涂晟电泳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支付燃气费47498.76元及违约金(以14249.63元为限,一笔以29403.0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计算,另一笔以18095.6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2日起计算,均按日利率1‰计至清偿之日止)。因广东顺德科涂晟电泳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办理被执行人欠款纠纷系列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该公司已经歇业,未发现其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燃气费47498.76元、违约金14249.6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606执126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东顺德科涂晟电泳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谭金宇 审判员 梁泽标 审判员 赖俊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颖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