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申请执行人:冯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申请执行人:冯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申请执行人:冯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申请执行人:冯延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执行人:冯延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申请执行人:冯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显著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王诗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美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琦、冯俊、冯琳、冯伟、冯延华、冯延森与被执行人王诗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诗贤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27212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