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被告:姚晓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平,系姚晓军妻子。

被告:高利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志伟与被告高利平、姚晓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志伟,被告高利平并作为姚晓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志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完成房屋过户的所有手续,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4月5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二被告位于河间市,价款共22万元已经付清,且原告已经入住。但二被告拒不协助原告完成房屋过户的所有手续,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高利平、姚晓军辩称,因为以前不可以过户,并不是不同意过户,且原告存在过错。

原告举证

原告就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书一份。2、房屋买卖合同书一份。3、房产证一份。4、收据两份。经核对,以上证据与原件一致,应原告要求,证据原件由原告收回自行妥善保管。被告质证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综合审查判断,对以上证据作如下认定:

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具备有效证据效力,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综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并结合本院予以采信的证据,对本案事实做如下确认:

2017年4月5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二被告位于河间市,价款共22万。二被告已经交付该房屋给原告,原告已经向二被告付清22万房价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二被告,原告已付清房款,二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二被告主张当时由于政策原因不能过户,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二被告存在过错,故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高利平、姚晓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刘志伟办理河间市新华中路东侧金锐小区8号楼(58号)4-601(证号:河房权证瀛字第××号)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经缴纳),由原告刘志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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