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桃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明,桃江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文彬因与被上诉人姜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2民初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文彬以与被上诉人姜鑫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文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文彬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张文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