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孔令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泽州县高都镇。 被执行人:泽州县文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泽州县高都镇。 法定代表人:王文全,任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孔令明与被执行人泽州县文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孔令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525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泽州县文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5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泽州县文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并已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泽州县文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泽州县文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无股权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泽州县文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无不动产信息。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泽州县文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的村委开展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泽州县文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全发出限制消费令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进行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被执行人泽州县文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的145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翟涛涛 审判员  张富生 审判员  张祥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子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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