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本市兴安区。
被告高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雇主,住本市兴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高XX雇员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希雨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XX负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