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建文。
被告:吕梁永恒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成义,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建文与被告吕梁永恒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建文于2021年6月15日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文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建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