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杰笙、严子毅,均系该行职员。
被告:莫接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银银行”)与被告莫接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银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杰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接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顺银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83788.67元,并支付利息5726.79元(利息包括正常期利息、复利、罚息,下同。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13.5%,在正常期贷款利率9%的基础上上浮50%),本息合计共189515.46元(暂计至2021年2月18日,实际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债务全部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本案所有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签订《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依约于2020年4月15日向被告发放了贷款200000元,约定正常期贷款利率为9%,贷款逾期的罚息及复利利率是正常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为13.5%。贷款发放后,被告从2020年11月10日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目前贷款已逾期,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无果。截至2021年2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83788.67元及利息5726.79元。
被告辩称
被告莫接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书面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15日,被告莫接文作为借款人与原告顺银银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如下:总贷款期限自2020年4月13日至2025年4月12日,单笔贷款最迟到期日为2025年7月12日;贷款最高限额为200000元;贷款用途为个人消费性贷款用于装修;每笔贷款的执行利率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借据(或相关业务凭证)签章确认;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的,该部分未还的贷款自本合同约定还款日的次日起视作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按贷款期内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正常利息,贷款人有权自合同约定的利息扣收日起计收复利;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或支付到期(包括被贷款人宣布提起到期)贷款本息、费用,借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宣布贷款全部提起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措施。
2020年4月15日,原告发放200000元贷款;双方在《借款借据》约定借款期限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14日,借款年利率为9%。截至2021年2月18日,被告上述贷款未还本金为183788.67元、利息为5726.7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合法金融机构,依法可以从事金融借贷业务。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受法律保护和约束。被告未依约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足以影响原告债权的实现,构成违约,至本案法庭辩论结束之时,本案贷款已全部到期,被告应向原告清偿贷款本息。原告主张的贷款本金余款183788.67元、利息5726.79元(计至2021年2月18日),被告应予清偿。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83788.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计算罚息给原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莫接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83788.67元、利息5726.79元合共189515.46元(计至2021年2月18日),并以183788.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自2021年2月19日起支付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0元,减半收取2045元,财产保全费1467.5元,合共3512.5元(原告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莫接文负担。被告莫接文负担的3512.5元,由被告莫接文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